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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防止土壤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自2004年起,国务院、环保部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条文加强污染土地管理,强调土地再次开发使用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2018年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壤环境调查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东环办[2018]19号),制定了东莞市土壤调查评估制度,严格东莞市建设用地的环境准入。国家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部委下发《关于保障工业企业018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8〕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018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2017〕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拟开发的土地再开发利用前要进行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经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属于被污染土地的,应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并开展修复工作。在完成土地修复后方可全面开展开发利用工作。